農委會為積極推動台灣農產品外銷,今(93)年將投入3千萬元,研究改進外銷品種及採收後保鮮處理技術,以提高我農產品外銷品質,增進國外消費者對我農產品的接受程度。
農委會已研訂「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並報奉行政院核定,做為推動國產農產品外銷的行動綱領,改進研究採收後處理及保鮮技術,以及選育適合外銷品種等,皆為該方案重要工作項目。今年度農委會已選定蝴蝶蘭、烏龍茶、芒果及台灣鯛(優質吳郭魚)為外銷旗艦產品。為改進旗艦產品貯運技術,包括帶梗蝴蝶蘭海運銷日技術、烏龍茶冷藏保鮮與防止氧化劣變技術、防治愛文芒果炭疽病之處理技術、及冷凍台灣鯛魚片之自然色澤保存技術等外銷品種與技術之研發改進等,已列為年度工作重點;此外,也將針對美生菜(結球萵苣)、木瓜、鳳梨釋迦、冷凍毛豆及鳳梨等重要或具有外銷潛力產品所面臨之外銷有關問題,成立研究計畫積極改進解決。
拓展外銷必須針對目標市場消費之偏好調整產品型態,以木瓜銷日為例,日本市場之木瓜主力產品為400至600公克的小型果;農委會即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台農2號木瓜以網室密植栽培來生產小型果之可行性,培育出符合日本消費需求的小型優質木瓜,以期台灣木瓜突破日本檢疫限制後,即能大舉進軍日本市場。
過去我國部分外銷農產品受限於品種及採收後保鮮處理技術等相關問題無法有效解決,導致外銷實績不易大幅提升。農委會將於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中,整合所屬試驗改良單位及與大專院校進行合作,將可有效改進外銷品種及採收後保鮮處理技術,以提高我農產品外銷品質,增進國外消費者對我農產品的接受程度。(摘錄自農委會新聞資料)
農政措施
行政院於4月21日院會審議通過「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本會期(第五屆第五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之一。本條例的制定主要是藉由「行政法人化」的組織變革方式,整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及種苗改良繁殖場等九個試驗研究機關,轉型成立「國家農業研究院」。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農業產業所面臨的衝擊及挑戰,唯有藉由研發與創新,並整合傳統文化、現代科技、企業經營及行銷通路等知識,才能徹底改善農業體質,提高農業競爭力。值此關鍵時刻,強化農業試驗研究機關的任務,使其充分發揮輔助施政及帶動產業轉型的功能,確有必要。
為解決政府農業科技人力的進用及待遇問題,以加速提升農業研究水準,增進農業競爭力,行政院於91年7月間召開2002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中獲致結論,建議政府籌設「財團法人國家農業研究院」,以建立獨立自主且具彈性與效率的農業研發與應用體系。惟經多次會議評估,確認「行政法人」為最佳改制模式,既能依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確保公共任務得以有效率地執行,且因國家給與必要的財政支持,政府仍具有監督權。此外,新進人員則毋需受應具公務人員資格之限制,可增加用人彈性,活絡組織運作及經營管理的機制;至於納入國家農業研究院的現職人員,則採取「保留身分、權益不變」的原則,以保障其權益。
本條例(草案)主要規範內容,包括:組織型態、業務範圍及經費來源;董、監事資格、職權、聘任條件;業務監督及績效評鑑事項;現職員工的權益保障事項;會計及財務的處理;以及解散條件與後續處理規定。(摘錄自農委會新聞資料)
針對消會者文教基金會5月6日公布抽驗市售有機農產品,有部分樣品檢出農藥殘留情事,農委會除將要求驗證機構立即回收不合格農戶之驗證標章使用權利,並將其市售產品全部下架外,亦立即請各區農業改良場所對轄內有機農戶作全面性抽驗,以確保有機農產品品質。
為建立國內有機農業規範及驗證制度,農委會業於92年9月15日發布修訂「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及於同年10月31日增訂「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畜產」等,做為推動有機農業之依據,目前輔導有機作物栽培面積1,092公頃,其生產之有機農產品,由農委會輔導認證之三家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工作。
▲MOA、TOAF及TOPA三驗證機構已獲農委會認證
為確保有機農產品品質,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均訂定有機農產品之產銷管制措施,若經發現生產之產品有農藥殘留時,則立即停止輔導,並取消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使用權利。現行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係由各驗證機構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註冊,由於標章甚多,型式各異,農委會已著手規劃設計有機農產品國家標章,使消費者更易辨識有機農產品。另為加強驗證機構管理,並規劃已取得認證之機構每年必需接受農委會評鑑,評鑑不合格者,立即終止授權驗證,以強化管理。
對於消基會檢驗部分有機農產品有農藥殘留情形,農委會將加強有機農戶教育訓練,要求生產戶不得以不實有機農產品或甚至是假的有機農產品,矇騙消費者外,為全面加強管理,已另責成各區農業改良場迅即展開全面抽驗200件,並對消基會檢出不合格之驗證機構加重抽檢比例。凡經檢驗含有農藥殘留者,當即予管制禁止以有機農產品販售,並依殘留農藥之情況,採取延後採收、銷燬與依驗證契約處置及依法罰款等處分措施,以遏止違規假冒之有機農產品。(摘錄自農委會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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